【劉煥明】評論
第六十六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Michael】評論
因為前者是未經過核定,當然比較嚴重,後者是已經有核定過,只是沒公告出來,所以比較沒那麼嚴重,因此前者100~500萬,後者是30~150萬
【必上】評論
有修法#66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ㄧ、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35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Zheng-jie Luo】評論
第66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