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linhhh】評論
(A)10 人 (B)30 人 →撫育未滿三歲子女(C)250 人 →設托兒所(D)無人數限制 →育嬰留職停薪
【余若涵】評論
性平法105.05.18修正之法條如下: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
【Sam~】評論
太棒了~ 感謝妳~ 祝你金榜題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