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 Chen】評論
教師法第13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A)初聘為兩年 一年(B)續聘三年以上者,得以長期聘任 續聘三次以上且表現優良(C)長期聘任的任期由教育部訂定之 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D)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爾後每次為兩年
【洪詩涵】評論
依照教師法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初聘:一年 (第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第二年續聘第二次開始:兩年 (從第三年開始就是聘兩年
【Chloe】評論
1 + 1(續聘第一次) + 2 (續聘第二次) + 2(續聘第三次) = 6年2/3 通過→ 長期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