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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樓上...好像沒有刪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403745580號令修正發布第3、10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第3條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 百分之五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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