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義平】評論
謝謝大大
【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25 條 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