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 執行業務。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用戶】小彤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地政士法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