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項違法行為,若自首得減輕其刑?
(A)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於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B)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僱人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C)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受僱人對職務上行為要求不正利益
(D)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監察人對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不正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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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元】評論

法規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8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109 條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而自白或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