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utzu Ling】評論
特殊教育的「直接」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許瑋慈】評論
好像已經沒有此項規定了
【鄭亦婷】評論
特殊教育法 (103年6月18修正)
【魚】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