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六百條(程序公開之禁止) 監護宣告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90年台抗字第162號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 民事訴訟程序,係採公開審理為原則,例外亦兼採不公開審理主義,下列何種程序,法律規定不得公開:(A)財產權訴訟 (B)侵權行為訴訟 (C)禁治產程序 (D)調解程序 修改成為1 民事訴訟程序,係採公開審理為原則,例外亦兼採不公開審理主義,下列何種程序,法律規定不得公開:(A)財產權訴訟 (B)侵權行為訴訟(C)監護宣告之程序 (D)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