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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第 47 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第 49 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教師知悉少年有遭受遺棄或身心虐待之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A)二十四小時 (B)三十六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七十二小時修改成為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教師知悉少年有遭受遺棄或身心虐待之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A)二十四小時 (B)三十六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七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