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甲男意圖與有配偶之乙女為性交而和誘乙女脫離家庭,兩人並租屋同 居,嗣為乙女之配偶丙男報警查獲並訴請偵辦。甲之上開行為,應如何 處斷?
(A)僅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B)僅成立刑法第二 百四十條第三項加重和誘罪
(C)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與第 二百四十條第三項加重和誘罪之想像競合犯
(D)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條通姦罪與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加重和誘罪之牽連犯
(E)成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與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加重和誘罪之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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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發文字號: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座談日期: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座談機關: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58.12.26)要  旨:甲男係有配偶之人意圖姦淫而和誘十六歲以上,未滿廿歲之乙女脫離家庭後,復予以姦淫,事為甲男之妻丙女知悉,丙女乃告訴乙女相姦,問乙女可否成罪?法律問題:甲男係有配偶之人意圖姦淫而和誘十六歲以上,未滿廿歲之乙女脫離家庭     後,復予以姦淫,事為甲男之妻丙女知悉,丙女乃告訴乙女相姦,問乙女     可否成罪?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除侵害家庭之監督權外,對被和誘之個人要難謂無侵害,因而被和誘之人係該罪之被害人,本件甲男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而乙女為該罪之被害人,即為被害人,自不能再論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罪。     乙說:刑法對於十六歲已滿之女子未設有如同法第二百廿七條之保護規定,足見刑法係認十六歲以上之女子智慮已甚週全,故其若被和誘後  進而與有配偶之人發生姦淫關係,自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卅九條之 相姦罪。     結論:擬採甲說。 審查意見:如被誘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相姦,應採乙說。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如被誘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相姦,應以乙說為當。資料來源:法務部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19810000%2C025&type=q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發文字號: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座談日期: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座談機關: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58.12.26)要  旨:甲男係有配偶之人意圖姦淫而和誘十六歲以上,未滿廿歲之乙女脫離家庭後,復予以姦淫,事為甲男之妻丙女知悉,丙女乃告訴乙女相姦,問乙女可否成罪?法律問題:甲男係有配偶之人意圖姦淫而和誘十六歲以上,未滿廿歲之乙女脫離家庭     後,復予以姦淫,事為甲男之妻丙女知悉,丙女乃告訴乙女相姦,問乙女     可否成罪?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除侵害家庭之監督權外,對被和誘之個人要難謂無侵害,因而被和誘之人係該罪之被害人,本件甲男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而乙女為該罪之被害人,即為被害人,自不能再論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罪。     乙說:刑法對於十六歲已滿之女子未設有如同法第二百廿七條之保護規定,足見刑法係認十六歲以上之女子智慮已甚週全,故其若被和誘後  進而與有配偶之人發生姦淫關係,自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卅九條之 相姦罪。     結論:擬採甲說。 審查意見:如被誘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相姦,應採乙說。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如被誘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相姦,應以乙說為當。資料來源:法務部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19810000%2C025&type=q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9.甲男意圖與有配偶之乙女 福元哀  為性交而和誘乙女脫離家庭,兩人租屋同居(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嗣為乙女之配偶 丙 男 將轟劫 報警查獲並訴請偵辦。甲應如何 處斷?16~20歳いいい第240條(和誘罪)【告訴乃論】第2項~§245﹝1﹞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