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第一百四十九條(聲明異議之期間)聲明異議應自下列時間起十五日內提出:a)有關行為必須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者,自公布之時起;b)有關行為無須公布而就該行為已作出通知者,自通知之時起;c)屬其他情況者,自利害關係人知悉該行為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