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傳票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之年齡
(B)被告之職業
(C)被告之性別
(D)被告之居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198
統計:A(20),B(486),C(19),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Melbourn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傳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容易與264混淆!§264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卷證併送制度)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起訴書)(職業)一起業一企業

【用戶】胡愛晏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傳你不管你職業起訴了就要管你是什麼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