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第812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