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 Ya Chou】評論
(C)無理由,因為甲對乙的消滅時效已完成,也不得對丙請求賠償 但請求權的消滅 應該 不是 "不得請求" 吧?而是仍得請求 但 債務人產生抗辯權??
【Su Rong】評論
為啥不是B? 因為甲後來才知道丙也有連帶賠償不是嗎?
【Su Rong】評論
喔 知道了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惟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