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新小新】評論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A)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C)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D),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一、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二、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跌倒的貓】評論
B選項:僅有一家或採議價辦理時,才可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細則72)在一般狀況下,多家廠商競爭,由於還在競爭狀態,最低標廠商不得直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