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撒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陳普考】評論
用有無訴訟上利益去思考 撤銷不撤銷 跟給不給付有關系所以為一併請求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行訴8II
【Wei】評論
請問這句是什麼意思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撒銷訴訟時,併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