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經法院認定有安置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 間不得逾多少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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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9 條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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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9 條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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