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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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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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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 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 生活之能力。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