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e】評論
社會救助法 第 4-1 條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前項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王渝茹】評論
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條件:(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申請中低收入戶需符合條件:(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最低生活費: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該數額不能超過同一最近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進行調整。
【關關】評論
社會救助法 第4-1條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
【Bear】評論
第 14 條身心障礙★★★★★★★★★★★。...
【S0830155】評論
低收 1倍中低收 1.5倍特殊境遇 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