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allen31c】評論
用外力破壞他人隨身碟比較偏向毀損
【柏鋒】評論
簡單來說,刑法第358條之規定是在說用法條規範的手段,最終要用你使用的法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本題A、B、D的選項所使用的方法最終都是入侵他人電腦或是其相關設備。唯獨C選項是利用強力磁鐵來消除隨身碟中之電子檔,不符合刑法358條最終要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結果,故答案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