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下列何者不構成上開罪名?
(A)甲無意中窺得公務員乙之帳號密碼,再以之登入公務電腦讀取資料
(B)甲利用區公所防火牆之系統漏洞而進入內部網站上傳自己之個人照
(C)甲將乙交付保管之隨身碟置於強力磁鐵旁,打算藉此刪除其中之電子檔
(D)甲使用破解軟體而進入役政機關之網站更改首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allen31c】評論

用外力破壞他人隨身碟比較偏向毀損

柏鋒】評論

簡單來說,刑法第358條之規定是在說用法條規範的手段,最終要用你使用的法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本題A、B、D的選項所使用的方法最終都是入侵他人電腦或是其相關設備。唯獨C選項是利用強力磁鐵來消除隨身碟中之電子檔,不符合刑法358條最終要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結果,故答案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