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映廷】評論
採購契約要項(履約爭議之處理)七十、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一)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三)提付仲裁。(四)提起民事訴訟。(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扶我起來我還能學】評論
第85-1 條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I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II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III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IV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評論
第85-1 條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I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II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III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IV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