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有下列哪些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始得拒絕?
(A)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B)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C)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星期者
(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參考答案

答案:A,B,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Aicture Lai】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