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拋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定有期限,而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B)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C)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D)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1201
統計:A(73),B(67),C(295),D(64),E(0)

用户評論

【用戶】已上榜感謝阿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我也覺得現在都要花鑽石的制度有點.....!這題可以參考834和835的條文

【用戶】送小孩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把隱藏部分複製出來....

【用戶】DD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n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n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n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n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n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n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n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n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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