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D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n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n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n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n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n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n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n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n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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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n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n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n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n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n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n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n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n並免支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