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Claire】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16)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地價期間自行申報地價,但不得超過政府公告地價上下20%之範圍;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黃聖崴】評論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80%者,以公告地價之80%計之本題申報地價420萬,<公告地價600*80%=480萬,故以480萬計申報地價200*0.01+(480-200)*0.015=6.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