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評論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Ailee Yan】評論
所得稅法 第 75 條營利事業遇有解散、★★...
【Di Lee】評論
5.決算:為每一會計年度財政收支計畫實施的結果,亦即預算執行的最後報告。 總決算包括 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的執行結果,以權責發生基礎編製。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的生產運作停止,所有資產,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按先後次序償還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佈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所得稅法 第 75 條決算,於四十五日內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