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處罰之種類如左:一、 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二、 勒令歇業。三、 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四、 罰鍰: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台幣六萬元。五、 沒入。六、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