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為年滿 19 歲餘,外表老成的大學三年級學生,平日需靠打工賺取生活費用及學費。在年滿 20 歲前一週之某日,甲偕其女友逛街時,為博取生日即將到來之女友歡心,在乙百貨公司珠寶專櫃訂購一只價值 3 萬元之項鍊。乙公司專櫃人員丙見甲老成持重,未加確認甲之年齡即與甲締結契約,並約定 15 天後交付項鍊並收取款項。約定拿取訂製商品日期屆至後,甲因手頭拮据,遲未前往乙百貨公司拿取商品,丙乃以電話數次催促甲,甲皆置之不理。在丙第 1 次催促後經一個半月,乙認甲無履約誠意,乃通知甲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甲有無抗辯乙之請求無理由的根據?(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非常困難0.140676
統計:A(892),B(96),C(119),D(151),E(6)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之要件、支付命令、支付命令

用户評論

【用戶】Tobey Yu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支付命令 專屬債務人住所地管轄 法院認為支付命令聲請 無管轄權 應已裁定駁回   不不不不適用 二十八條移送管轄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修正前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修正後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不符合此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X;裁定駁回)(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O;支付命令22筆畫)(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O)(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X;得為執行名義)

【用戶】Joan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  §513一項(B)  §516(C)  §519(D)  §521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