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ey Yung】評論
支付命令 專屬債務人住所地管轄 法院認為支付命令聲請 無管轄權 應已裁定駁回 不不不不適用 二十八條移送管轄
【米花】評論
修正前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修正後民事訴訟法§521Ⅰ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snoopy75smb】評論
(A)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不符合此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X;裁定駁回)(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O;支付命令22筆畫)(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O)(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X;得為執行名義)
【Joan Huang】評論
(A) §513一項(B) §516(C) §519(D) §521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