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行政處分得予以廢止?又那些情況下,廢止行政處分,將會發生信賴保護的問題,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2444
統計:A(434),B(116),C(59),D(1201),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252 條、第 85 條 通緝書、告訴與告發

用户評論

沉默】評論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snoopy75smb】評論

(A)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X;三年以上,非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而是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重罪不起訴,強制再議)(B)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行為不罰,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X;參考選項A)(C)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X;非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而是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D)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O)重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得聲請再議之人:無告訴人(告發人不得聲請再議)。職權再議(強制再議)1重罪+罪嫌不足不起訴+無告訴人。2非重罪+緩起訴+無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