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民訴第 192 條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07-1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