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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07-1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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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5條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