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聖評】評論
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龍共君】評論
國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知2年,不過5年瑕疵品:知6個月,不過5年
【Muse】評論
1. 一般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5年不行使則消滅)2. 貸與金錢所生利息$$請求權,若5年不行使則消滅3. 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期間不行使而消滅4.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5. 一般的請求權至遲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類似考古題,是考被狗咬,知飼主則二年內請求,不知則十年內請求。29 甲無故遭不知何人所有的狗咬傷,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狗咬傷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