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三十八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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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73條 (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行政訴訟法 第73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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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2.對被告送達敗訴之判決正本,於100年3月1日合法寄存送達,應自何日起算被告之上訴期間? (A)100年3月2日 (B)100年3月10日 (C)100年3月11日 (D)100年3月12日
【用戶】任先生來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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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 檢視現行法條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