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Ⅰ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Ⅱ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Ⅲ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866Ⅰ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乃基於物權之優先效力(順序原則)而來,亦即,成立在先之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後之地上權行使其權利,先設立之抵押權不受後地上權之影響,後地上權如有礙抵押權之實現,地上權將被除去(§866Ⅱ、強制執行法§98Ⅱ),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甲就A地先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為丙設定區分地上權。法律規定,(A)不動產所有人甲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無需要得到抵押權人乙的同意。(B)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6條第1項參照)。(D)只有在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民法第866條第2項參照)。民法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