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營利事業之捐贈,下列何者有金額限制,不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A)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B)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之捐贈
(C)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D)對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捐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9091
統計:A(44),B(261),C(33),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Gufang Lin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2231)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