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的Roy】評論
行政訴訟法229(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B)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記點等事件 (D)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凱婷兒】評論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處分而涉訟者 (C)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而涉訟者 (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停業處分而涉訟者
【amy6666a】評論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229各款交通裁決(§237-2,不須訴願)收容聲請(§237-11)通常程序(§104-1)保全證據(§175)假扣押(§294)假處分(§300)強制執行(§305)受刑人司法救濟(#755、§130-1)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行政訴訟法229(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B)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記點等事件 (D)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