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豆基】評論
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B同AC得解除254也可以請求遲延賠償240(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3040601077
【sweet70906】評論
第 237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Nori】評論
a.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c.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d.第 237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丸子】評論
指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受領遲延Annahmeverzug受領遅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