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出賣電腦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付前,發生地震致電腦滅失,甲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交付前,發生地震致電腦滅失,乙仍須支付價金
(C)若乙受領遲延,甲得解除契約但不得請求遲延賠償
(D)若乙受領遲延,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3769
統計:A(76),B(48),C(87),D(922),E(0)

用户評論

【用戶】邵豆基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B同AC得解除254也可以請求遲延賠償240(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3040601077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237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用戶】邵豆基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B同AC得解除254也可以請求遲延賠.....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37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用戶】Nor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c.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d.第 237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用戶】邵豆基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225。B同AC得解除254也可以請求遲延賠.....看完整詳解

【用戶】Nor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c.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d.第 237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指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受領遲延Annahmeverzug受領遅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