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與乙約定,由乙於 A 地、B 車或 C 屋中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其稱之為:
(A)替代之債
(B)任意之債
(C)選擇之債
(D)種類之債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445
統計:A(493),B(244),C(4385),D(262),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係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  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債務,再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就發生選擇之債,或修理、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凡物或者行為、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中均可用於選擇。

【用戶】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5F: 債權人有代替權時,債務人應為原定之給付是什麼意思?可舉例嗎?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任意之債:乃債務人或債權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此種代替權,係屬一種權利,又稱為補充權。例:甲將A畫賣給乙,約定價金50萬,雙方並約定乙也可以用B畫代為交付,若到時候乙沒支付價金也沒給B畫,甲只能請求乙給付50萬價金,因B畫僅是(補充地位) 選擇之債:乃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也;又給付之時、地或方法得選擇者,通說亦認為選擇之債。例:乙欲向甲買A畫,甲告知乙,乙可以用50萬或B畫或C古董或D車以為交付,當乙不能為給付時,甲不能特定要求乙給50萬種類之債:給付之標的,以該給付物之種類及一定數量之指示者,稱之為種類之債資料來源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g1300c-2.pdfhttp://lineq.tw/q/8618157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8.下列對於債之標的的論述何者正確? (A) 乙為出售中古屋的出售者,甲向乙購買乙所出售的A屋,甲乙間成立種類買賣 →一般買賣(B)甲乙訂立契約,約定甲對乙負有給付新台幣五千元的債務,甲對乙成立貨幣之債,亦稱金錢之債 (C)任意之債,係指債權人得於數宗給付中,自由選擇其中一種為給付標的 →選擇之債(D)甲乙雖然訂立A畫的買賣契約,但約定債務人乙也可以B畫替代交付,甲乙間成立選擇之債 →任意之債專技◆民法概要- 98 年 - 98年 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人考試#3966答案:B 甲欠乙購買電腦一台應付之價金五萬元,經乙同意,由甲簽發同額支票一張給乙,以清償該五萬元之債務。此一清償方式,法律上稱之為: (A)代物清償(B)債之更改(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