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提出之證據顯然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時,應如何處置?
(A)判決被告無罪
(B)判決本案不受理
(C)通知檢察官撤回起訴
(D)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7611
統計:A(284),B(61),C(69),D(1294),E(0)

用户評論

Evan】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檢察官補正:起訴審查司法警察補正:退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