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煩鑰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第 293 條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第298條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B)第第299條(假處分之限制)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第116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