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之第三人,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何種救濟?
(A)再審
(B)重新審理
(C)確認訴訟
(D)第三人撤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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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湯立

【年級】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用戶】yuk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第284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用戶】yuk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