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立】評論
(A)得寄存於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機關、郵政機關(B)依據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C)應製作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yuki】評論
補充樓上行政程序法第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