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成功】評論
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第21條(罰鍰易科之計算)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