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 Wen】評論
憲法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朱朱兒】評論
筆記
【陳志峰】評論
(A)不得低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15% (B)不得低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25%這2個選項是不是怪怪的?
【王昱仁】評論
2個選項沒有怪怪的,而是增修條文根本沒有提到任何百分比,百分比是本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