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據民國 89 年 4 月 25 日所修正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有何規定?
(A)不得低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15%
(B)不得低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25%
(C)應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
(D)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2862
統計:A(293),B(151),C(172),D(1072),E(1)

用户評論

【用戶】Wilson Wen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用戶】朱朱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筆記

【用戶】陳志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不得低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15% (B)不得低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25%這2個選項是不是怪怪的?

【用戶】王昱仁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2個選項沒有怪怪的,而是增修條文根本沒有提到任何百分比,百分比是本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