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法規名稱:教師法 第 10 條高級中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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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1080605修)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A)沒有教師合格證就不具有應徵教職的資格 教師證書(?(B)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C)初聘通過後如表現良好,就可以長期聘任 續聘(D)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初聘得無限期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