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者非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事項?
(A)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
(B)運送人或船長未經託運人之同意,也未載明於運送契約,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 滅失
(C)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
(D)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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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846danie1】評論

海商法第69條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二、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三、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四、天災。五、戰爭行為。六、暴動。七、公共敵人之行為。八、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九、檢疫限制。十、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十一、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十二、包裝不固。十三、標誌不足或不符。十四、因貨物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十五、貨物所有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之行為或不行為。十六、船舶雖經注意仍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十七、其他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海商法第70條第1項I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