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李小姐於 103 年 7 月買入一棟非自住房屋,並於 104 年 12 月將此棟房屋出售,關於此棟房屋的買賣部分,試問下列何選項最貼近李小姐應負擔的稅捐?
(A)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土地增值稅
(B)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土地增值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C)房地合一分離課稅新制、土地增值稅
(D)房地合一分離課稅新制、土地增值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00),B(155),C(164),D(14),E(0)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本題不適用房地合一分離課稅新制,因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周芬芬】評論

還要105年後實施才算?

julie08460845】評論

重點是在104/12/31前出售,仍然符合舊制,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中課徵房屋的部分,因配合房地合一開徵而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