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魚】評論
(C)釋字第499號:........(前略) 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後略)
【陳睿翔】評論
B選項錯在哪裡啊?
【Rebecca Weng】評論
B選項應該是錯在,不是499號解釋文所提到的內容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不是"不論輕重",而是要"重大明顯"。應該是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