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施予何種處罰?
(A)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無處罰金額上限
(B)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無處罰金額上限
(C)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D)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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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lina】評論

稅捐稽徵法§44:(本題請參109.05.13之舊法)Ⅰ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Ⅱ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稅捐稽徵法§44:(經110.12.17修正,須留意罰鍰規定)Ⅰ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Ⅱ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