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易祈】評論
第 21 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
【koko】評論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1 條 第一項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