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其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最遲可在下列何一時間點以前提出,而受理機關必須予以審酌?
(A)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B)法院起訴前
(C)訴願程序開始前
(D)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劉易祈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

【用戶】劉易祈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

【用戶】kok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1 條 第一項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