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oko】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係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但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A)菸品健康福利捐(B)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評論內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1、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B)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C)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2、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A)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D)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評論主題】91.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申報書表之日起多久,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A)一個月內 (B)二個月內 (C)四十五天內 (D)六個月內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9 條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評論主題】88.依菸酒稅法規定,酒品製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何時向公庫繳納?(A)當月月底前 (B)次月五日以前 (C)次月十五日以前 (D)每半年繳納一次

【評論內容】

菸酒稅法第 12 條

1、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C)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評論主題】86.依所得稅法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何者獎給舉發人?(A)所漏稅額百分之十 (B)所漏稅額百分之二十(C)罰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 103 條

1、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D)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評論主題】81.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而非使用權責基礎制,惟須於何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變更?(A)會計年度終止日前一個月 (B)會計年度開始三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第 22 條1、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評論主題】8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多久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A)每兩個月 (B)每三個月 (C)每半年 (D)每年

【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0 條1、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B)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評論主題】78.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多少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A) 2% (B) 3% (C) 5% (D) 20%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第 5 條1、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B)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評論主題】71.可提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房地交易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A)仲介費 (B)印花稅 (C)代書費 (D)土地增值稅

【評論內容】

「可提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交易房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A)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B)印花稅、(C)代書費、規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繳納的(D)土地增值稅。另外,若無法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評論主題】69.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無須計入遺產總額?(A) 2年內 (B) 3年內 (C) 5年內 (D) 7年內

【評論內容】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C)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又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規定,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因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故上述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前提,為該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為限。

【評論主題】68.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幾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A) 20天內 (B) 30天內 (C) 40

【評論內容】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B)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評論主題】65.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科處多少罰鍰?(A)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B)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C)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D

【評論內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A)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評論主題】53.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六的規定,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請問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 第 14-6 條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A)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評論主題】40.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其中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倘若未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亦僅購置一屋。則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可達新臺幣多

【評論內容】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評論主題】35.下列何種個人所得,被列為變動所得而僅以其所得額之半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A)自力經營農牧業之所得(B)分期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C)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

【評論內容】

變動所得包括個人

(A)自力經營農牧業林業的所得、

(B)分期一次給付之撫卹金

或死亡補償,超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

(D)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按月領取之薪資一次所分得的報酬

或是(D)耕地因為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所取得的補償收入,

都屬於變動所得,所得人只就所得額的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扣繳義務人給付予受僱從事遠洋漁業之個人在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的報酬(屬薪資所得),應按給付所得的半數扣繳5%的稅款,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也以半數金額填寫。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

【評論主題】39.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其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最遲可在下列何一時間點以前提出,而受理機關必須予以審酌?(A)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評論內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1 條 第一項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

【評論主題】29.下列何種貨物,非屬徵收貨物稅的對象?(A)水泥(B)電腦(C)橡膠輪胎(D)煤油

【評論內容】貨物稅條例列舉應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下:(一)(C)橡膠輪胎,但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則免稅。

【評論主題】19.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還之稅款以幾年內溢繳者為限?(A)沒有年限限制 (B) 5 年 (C)

【評論內容】法規資料110年有修正,補充修正後最新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4、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